導讀
黨的十九大提出,要重點抓好防范化解重大風險、精準脫貧、污染防治三大攻堅戰。在現有環境條件約束下,研究和推廣ESG正是推動中國經濟高質量發展和完成三大攻堅任務的重要工具。特別是在債券發行領域,可借鑒海外市場在ESG方面最佳實踐,推動資本市場踐行創新、綠色、協調等發展理念,促進經濟轉型。
正文
新冠肺炎疫情在全球的爆發,深刻揭示出全球環境治理與可持續發展方面所存在的嚴峻挑戰。多年來,各國不斷加大對環境治理方面的努力,ESG范疇的出現為解決相關問題帶來了新的思路,特別是歐洲率先推出ESG導向的綠色債券發行標準與監管措施,為我國踐行綠色發展理念帶來了新的啟示。
ESG逐漸成為當前國際金融領域關注的熱點
相關政策日趨完善
ESG(Environmental, Social,Governance ),即“環境、社會、公司治理”,其首次正式出現于2004年聯合國《在乎者即贏家》報告中,ESG的交匯點在于“可持續發展”理念。2006年聯合國發布“負責任投資原則”,ESG作為重要的投資決策因素引發了資本市場的廣泛關注,逐漸成為全球資產所有者和資管機構主流的投資理念。據全球可持續投資聯盟(GSIA)的數據,歐洲的資管市場已有近半采納ESG投資,美國的資管市場也有約1/4采納ESG投資。可見,ESG投資已從一個理念快速轉變為市場主流投資行為,這也反映出全球金融業對可持續發展的日益重視。
歐洲金融市場協會(AFME)提出,ESG正日益成為投資者及各國監管機構關注的焦點,相關因素在監管決策中變得越來越重要。在監管規制層面,歐盟發布了可持續發展活動分類法、推動歐盟非財務報告指令(NFRD)的修訂;2020年4月,歐盟理事會以書面程序通過了《建立促進可持續投資的框架》,對識別可持續性經濟活動向歐盟內的企業和投資者提供統一的分類標準。盡管該政策文件尚未正式生效,但無疑是歐盟為實現2030年可持續發展目標和2050年達到氣候中和(Climate Neutral)的重要一步。與此同時,貸款市場協會(LMA)、美國貸款市場協會(LMA)、貸款財團和貿易協會(LSTA) 、國際資本市場協會(ICMA),以及國際掉期和衍生品協會(ISDA)等一批國際組織也就ESG事項作出承諾。
ESG投資理念逐漸得到市場機構廣泛認同
2020年9月,歐盟公布將發行2250億歐元的綠色債券。據估算,這相當于歐盟7500億歐元救助基金的大約30%,此次發行規模將大致相當于2019年全球出售的所有綠色證券之和。如發行成功,歐盟或將成為全球綠色安全資產流動性的主要提供者。
隨著市場快速發展,ESG的投資漸趨主動化新特點,如加拿大皇家銀行( Royal Bank of Canada,RBC)發布的“2019 Responsible Investing Survey”報告顯示,在其調查的加拿大、美國與英國的機構投資者中,有70%在投研過程中考慮ESG因素,且正將更多的資產以這種投資方式轉移。從ESG投資的動因來看,逐漸有更多的機構投資者將降低風險與提升收益作為動力,而委托投資的比例由2018年的54%下降至50%,這意味著ESG投資越來越成為一種主動配資的選擇,更多的機構投資者將其視為一種降低風險并提升收益的策略。
從ESG投資相對非ESG投資的優勢來看,28.9%的機構認為ESG投資可能比非ESG投資獲得更好的回報。而已經采用ESG投資的機構堅信這種方式在長期有提升收益與降低風險的價值,其中93%機構認為ESG投資可以降低風險。
近年來歐盟出臺的ESG相關政策法規分析
主要政策概覽
目前,歐洲地區是ESG投融資的重要代表。歐盟委員會作為積極響應聯合國可持續發展目標和負責任投資原則的區域性組織之一,最早表明了支持態度和行動,并在近年來密集推進了一系列與ESG相關條例法規的修訂工作,為歐洲資本市場開展ESG業務提供了制度保障(見表1) 。
表1內容可進一步分析如下。
1.《非財務報告指令》(NFDR)
2014年,歐盟頒布《非財務報告指令》(Non-financial Reporting Directive),首次系統地將ESG三要素列入指令。該指令規定大型企業對外非財務信息披露內容要覆蓋ESG議題,但對ESG三項議題的強制程度有所不同。例如,該指令對環境要素(E)明確了需強制披露的內容,而對社會(S)和公司治理(G)要素僅提供了參考性披露范圍。通過這一指令,歐盟委員會強調了非財務報告的重要性和透明度。同時,允許市場主體在信息披露方面保持一定程度的靈活性,例如,企業不一定對社會責任事項進行全面報告,而只要求披露有關政策、結果和風險的信息。
目前,歐盟正在就修訂NFRD進行征求意見,其中包括擴大NFRD指令的適用范圍,把大型非上市實體納入其中。這些實體在歐洲高收益債指數中占很大比例,因此未來可能會對債券發行行為產生影響。
2.《股東權指令》(SRD)
歐盟2017年對《股東權指令》(Shareholder Rights Directive)進行修訂,明確納入ESG相關規定。在績效與薪酬考核方面,修訂后的文件要求上市公司將ESG績效評估納入對董事的考核中;在上市公司股東方面,要求各股東應充分行使股東權利,以促進上市公司在ESG方面的可持續發展;在資產管理公司方面,要求其對外披露所投資上市公司與ESG相關事項的具體方式、舉措、結果與影響。
3.《可持續金融分類方案》
在2019年以前的歐盟政策法律體系中,尚未形成ESG投資的“通用、可靠的分類和標準化做法”,行業標準的缺失成為阻礙資本市場推進ESG投資的關鍵問題之一。2019年4月,歐洲證券和市場管理局發布《ESMA整合建議的最終報告》,并向歐洲議會提議進一步明確ESG有關術語。同年12月,歐盟就統一的歐盟分類系統(Taxonomy)達成協議。2020年3月,歐盟委員會的可持續金融技術專家組發布了《可持續金融分類方案》,提出了分類方案的總體設計與具體實施建議。
該分類方案主要是對6項環境目標相關經濟活動進行技術篩選標準(Technical Screening Criteria)設定,向SDGs(聯合國可持續發展目標)中的“氣候行動”“水下生物(Life Below Water)”“陸地生物”等目標靠攏。2020年4月,該分類法被作為一項法規被歐盟理事會正式采納。
4.AFME關于高收益債券的ESG信息披露框架
歐洲資本市場協會(AFME)在近期的研究報告中提供了一個建議對高收益債券開展ESG評估的框架。其思路是,一個公司披露ESG信息的先決條件,是這些信息應足夠明確、可測量、可收集且可靠。要點如下:
(1)環境(E)要素。其包括企業為減少氣候變化所做的貢獻。涉及減少溫室氣體排放、廢棄物管理和能源使用效率等內容。建議的披露要素包括: 整體環境政策分析;環境風險和機會評估及改進措施;分析與氣候變化相關的風險;遵守環境相關的法律法規情況、執照/許可證擁有情況;任何與環境問題相關的罰款、制裁或受到監管的行為;企業所使用的能源的來源;以及碳等溫室氣體排放的監測水平、生態影響等。
(2)社會(S)要素。它是公司應當堅持更高的商業倫理、社會倫理和法律標準,強調公司應重視與外部社會之間的內在聯系,重點強調企業在創造利潤、對股東和員工承擔法律責任之外,還要承擔對消費者、社區和環境的責任與貢獻。具體涉及:與健康和安全、反歧視、多樣性和人權有關的政策;數據隱私和安全政策;與工作場所事故相關的政策;與員工或主要利益相關者相關的社會投訴/索賠/執行行動;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遵守情況,等等。
(3)治理(G)要素。公司治理通常是指公司的董事會和管理層的結構和行為,以及公司對其他利益相關者的行為、遵守適用的法律法規的情況。ESG相關治理框架應包含到公司治理框架中,以確保公司不從事非法或不道德的行為,并建立糾正機制。具體事項包括:董事會的組成(涉及女性、獨立董事和少數族裔董事的人數);ESG預算、培訓計劃、評估和監督程序;少數股東信息和投票權相關標準;董事會對ESG事務的直接責任水平;涉及賄賂、貪污的行為,員工索賠、侵犯人權等問題等。
在債券發行方面,AFME提出,相關債券的發行人應提供清晰、透明的信息披露,對于重大ESG風險也應記錄在發行人的風險登記冊中。ESG各方應確保ESG數據以確定的、可測量的、可收集的、基于證據的和可靠的方式被公開,并在某些情況下可得到第三方驗證。
發達經濟體對ESG信息披露要求簡析
目前各發達經濟體側重依托交易所對ESG信息提出披露要求,除部分交易所要求強制披露外,更多采取“不遵守就解釋”原則,以鼓勵為主。實踐中,因各國對ESG的重視程度不同、市場環境差異等因素,ESG信息披露要求也存在較大差異。
歐盟在全球各發達經濟體中,對應ESG領域的監管走在前列。據不完全統計,其成員國內已有超過6000家公司遵循了ESG報告發布指引。前述歐盟發布的《非財務報告指令》,要求所有與公眾利益關聯較大的公司發布非財務信息報告,至少需要包括環境相關、社會與勞工相關、人權相關以及腐敗與賄賂等相關問題。
英國在ESG領域起步也比較早,從《英國公司法》(Companies Act 2006)開始,英國即要求公司披露“董事長報告”,并要求上市公司發布的“董事長報告”必須覆蓋環境問題、員工信息以及社會與人權問題。在推廣應用方面,“英國在ESG產品方面非常領先,估計30%至50%機構投資者設計的產品符合一定程度的ESG標準”。目前英國已采取強制披露公司治理情況信息相關措施,并正在探索強制披露氣候變化相關信息的可行性。
美國也強制披露環境信息,1934年通過的《證券法》的S-K監管規制第101條、第103條、第303條規定上市公司要披露重要信息,其中包括環境負債、遵循環境和其他法規導致的成本等內容。2010年,美國證監會(SEC)就氣候變化披露刊發了指引,要求公司將氣候變化相關的影響也包括在披露內容之中。
在亞洲地區,新加坡是最早對ESG報告作出強制性披露要求的國家。2012年,新加坡金融管理局于修訂了《公司治理準則》;2016年新加坡交易所發布了可持續發展報告指引,要求所有上市公司從2018財年開始必須發布可持續發展報告。日本目前僅要求披露公司治理相關信息,暫未對企業ESG信息披露做出要求。東京證券交易所于2004年發布了《公司治理原則》,2006年開始要求公司發布“公司治理報告”;2015年發布新的《公司治理守則》,要求公司按照“不遵守就解釋”的原則對公司治理情況進行披露。
我國加快構建ESG體系的幾點思考
近年來,ESG理念在中國也得到了持續關注。黨的十九大提出,要重點抓好防范化解重大風險、精準脫貧、污染防治三大攻堅戰。在現有環境條件約束下,研究和推廣ESG正是推動中國經濟高質量發展和完成三大攻堅任務的重要工具。特別是在債券發行領域,可借鑒海外市場在ESG方面最佳實踐,規范企業行為,推動企業與資本市場踐行創新、綠色、協調等發展理念,促進經濟轉型。具體思考如下:
第一,加快構建權威、科學、公允的ESG評價標準體系。借鑒歐盟經驗,由政府或第三方平臺推出行業標準,是促進ESG更快更好發展的重要條件。如前述不少全球倡議或區域性監管機構推出披露標準,要求債券發行人、投資者披露投融資行為中的ESG信息,從而使得ESG投資理念深入人心。相對而言,國內債券發行對此類信息披露缺乏標準、存在不足。近年來,在主管部門指導下,有關金融基礎設施也此領域積極探索,如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2019年啟動“中債ESG研發”項目,探索吸收國際主流方法和經驗、兼顧中國國情與債券市場特點,探索構建債券發行主體ESG評價體系,并通過數據采集開展評價。建議后續由主管部門開展統籌指導,參考發達經濟體前沿標準,充分發揮金融基礎設施平臺與數據優勢,推出覆蓋主要行業、主要債券品種的ESG披露標準,并吸引海外投資者參與。
第二,建議在沿海發達地區、自貿試驗區等率先試點推出發債主體ESG信息披露體系。一是可推動在長三角、珠三角等沿海發達地區出臺相關政策,率先在債券發行環節建立ESG信息披露制度,將ESG重要指標逐步納入區域風險監管體系;初期可借鑒境外經驗,采用“不遵守就解釋”的彈性ESG信息披露制度。二是可發揮自貿試驗區“先行先試”優勢,支持各自貿試驗區所在區域的各類債券發行人,如地方政府、優質企業主體、金融機構等在發行過程中率先推行ESG指標和信息披露機制。隨著試點方案不斷成熟,再向全國逐步推廣。
第三,建立完善ESG信息披露的獎懲機制。構建完整的ESG評價體系,除了必要的政策規定外,在操作中還需要配套必要的激勵約束機制。例如,地方政府可對ESG評分高的企業在發行債券、企業上市、信貸支持等方面提供便利條件和優惠政策,如給予ESG債券發行一定額度的補貼。同時,對于不按照要求披露或者披露信息不實、ESG評分低的企業應給予相應的制裁,情節嚴重的應建立“黑名單”機制,在投融資業務、市場展業方面給予嚴格約束。
(作者單位為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上海總部。本文僅代表作者個人觀點,與其所供職機構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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