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
隨著氣候變化越來越對人類生存與發展產生影響,加強生態保護、應對氣候變化已成為全球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的重大議題。金融機構環境信息披露不僅可以提升金融機構氣候與環境風險管理水平,更重要的是可推動企業改善環境表現,促進經濟可持續發展。
正文
近年來,綠色金融理念逐漸深入人心,綠色金融相關工作不斷取得突破性進展,環境信息披露也日益受到關注和重視。在此背景下,金融機構環境信息披露重要性日益顯現。
從國內看,中國積極推進生態文明建設,綠色金融已上升為國家戰略,黨的十九大報告進一步將“美麗生態”寫進社會主義現代化強國建設的重要目標,明確提出“發展綠色金融,推進綠色發展”。金融機構參與和開展環境信息披露試點工作,是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精神的具體實踐,也是落實七部委《關于構建綠色金融體系的指導意見》以及證監會關于強化環境信息披露要求的具體實踐,有利于更詳盡和真實地反映企業和金融機構的環境數據。
從國際看,為了更好識別與管理氣候變化過程中的機遇與風險,金融穩定理事會(FSB)于2015年12月成立氣候相關財務信息披露工作組(TCFD),工作組于2017年6月發布《氣候相關財務信息披露工作組建議報告》(簡稱“TCFD框架”),指引和幫助投資人、貸款人和保險公司等金融機構對氣候相關風險和機遇進行評估,以揭示氣候因素對金融機構收入、支出、資產和負債以及資本和投融資的實際和潛在的財務影響。2017年12月15日,第9次中英經濟財金對話鼓勵兩國金融機構參照TCFD建議開展環境信息披露試點工作,進一步凝聚了金融機構在綠色金融實踐和環境信息披露方面的共識,引領金融機構環境信息披露實踐。
金融機構環境信息披露的意義
是滿足日益嚴格的監管要求、提升經營管理透明度的需要
2017年12月26日,中國證監會發布公告明確要求上市公司應在公司年度報告和半年度報告中披露其主要環境信息。這是環保部會同證監會推動上市公司環境信息披露的重要里程碑,也是落實七部委《關于構建綠色金融體系的指導意見》以及證監會關于強化環境信息披露要求的具體措施。同時,金融監管也日益重視推動金融機構綠色金融發展,2017年人民銀行將綠色金融納入宏觀審慎監管范疇,銀監會持續推進對商業銀行綠色金融業務的自評價工作,都對金融機構綠色金融發展提出了更高要求。2019年,香港聯合交易所對《環境、社會及管治報告指引》進行修訂,修訂后的指引增加了強制披露規定,在管制架構、匯報原則和匯報范圍三方面提出強制披露要求,包括披露已經及可能會對發行人產生影響的重大氣候相關事宜,修訂“環境”的關鍵績效指標并須披露相關目標,將所有“社會”關鍵績效指標披露責任提升至“不遵守就解釋”等實質性披露要求。
是履行社會責任、滿足利益相關方及社會公眾知情權和監督權的需要
環境信息披露體現金融機構的社會責任和擔當,也是金融機構在經營過程中兼顧各相關方權益、維護良好行業生態的體現,如對投資者、當地政府、社區、員工、客戶、供應商的關切等。隨著自然資源約束壓力加大和污染事件頻發,利益相關方對金融機構已不僅關注其經營利潤、成本等財務指標,還日益重視其在環境、社會和治理(ESG)等方面的表現。ESG方面表現越好的企業,越能實現有效的風險管控和長期穩健發展。通過環境信息披露,可以使利益相關方更清楚了解金融機構在環境保護、資源利用等方面的情況,更全面理解金融機構在經營理念、戰略和風險管理等方面的情況。
是發現與環境相關的市場機遇和環境風險管理的需要
與氣候和環境相關的影響因素主要包括:一是物理因素,如自然災害、水資源短缺等引發的風險;二是轉型因素,如經濟低碳轉型可能帶來化石能源行業利潤下降甚至生存風險,但對新能源和清潔能源企業來說,低碳轉型則是市場機會;三是環境政策因素,如環境排放標準提高可能增加高排放企業財務成本,從而降低其支付能力等。要求金融機構披露上述環境相關因素對財務影響的評估信息,以及要求投融資客戶對金融機構披露相關信息,有利于利益相關方了解金融機構對相關市場機遇和風險的把握和管理能力,同時有利于建立基于信息披露基礎上的市場發現與風險管理機制。
對于發揮金融中介作用、推動經濟綠色化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金融是經濟的核心。金融機構在投融資決策和提供金融服務的過程中,將環境風險及其管理能力納入所提供金融產品和服務的考慮因素,一是將有力促進客戶持續改善其環境表現;二是將促使金融機構的投融資服務更多投向綠色行業、領域和企業,加大環境表現欠佳企業獲得融資的難度,從而推動經濟的綠色轉型和可持續發展。
金融機構環境信息披露的國際國內實踐
金融機構環境信息披露國際最新進展
一是TCFD框架得到全球企業的廣泛響應與支持。據TCFD網站所載媒體報道,截至2020年2月20日,TCFD工作組的建議已得到來自全球55個國家1027名機構支持者的積極響應與支持,包括政府企業、中央銀行、監管機構、證券交易所和信用評級機構等;其中金融業機構有473家,所管理資產達138.8萬億美元。支持機構表示,將積極落實本機構氣候相關信息披露工作,從而建立一個更具適應性的金融市場體系。
二是部分全球性氣候報告框架指南也逐步與TCFD框架進行對標。2018年3月8日,歐盟委員會發布《可持續發展融資行動計劃》,制定《非財務報告指南》(NFRD),提出將TCFD框架和歐盟可持續活動新分類體系的環境相關測算標準,就如何披露氣候相關信息為企業提供進一步指導??沙掷m會計準則委員會(SASB)和氣候披露標準委員會(CDSB)在其聯合發布的《TCFD實施指南》中提出將與TCFD框架保持一致,并將持續向TCFD框架對標。
三是投資者及監管機構對企業氣候和環境信息日益重視。2019年6月,TCFD對外發布并呈報FSB的《2019年工作進度報告》提及,投資者對企業氣候相關財務信息在資產配置中以及監管機構在監督管理、政策制定中的作用日益重視。但目前披露的信息尚不能滿足投資者進行資產配置的需要,如企業在氣候變化對財務影響、企業在不同氣候情景下的戰略適應情況等方面的信息披露仍較少。
四是銀行對TCFD框架的整體落實情況好于其他行業。銀行披露內容較多的是關于董事會對氣候相關風險和機遇的監控情況、識別評估和管理氣候相關風險的流程、機構的整體風險管理情況等,表明銀行越來越注重董事會對氣候相關問題的監督管理職能以及風險識別與戰略的適應性,而其他行業企業對此類信息披露還較少。
中英金融機構環境信息披露試點項目實踐
2017年12月15日,第9次中英經濟財金對話活動鼓勵雙方金融機構參照TCFD框架開展環境與氣候信息披露試點。在綠金委與倫敦金融城共同領導下,工商銀行與UNPRI分別作為中方及英方試點牽頭機構,組織推動試點金融機構進行環境信息披露,并取得了突破性進展與成效。
一是研究制定了試點工作方案、三階段行動計劃和信息披露目標框架等一系列成果,連續兩年發布《中英金融機構環境信息披露試點進展報告》。
二是擴大了試點金融機構范圍。截至目前,試點金融機構已由最初的10家擴展到13家。試點機構覆蓋銀行、資管、保險等行業,中方試點機構資產總額約為502960.53億元人民幣。
三是各試點機構不斷探索選擇合適的形式對外披露環境信息。如2019年工商銀行正式發布第一份《綠色金融專題報告》,包括戰略與治理、政策與流程、綠色產品、綠色運營、綠色研究、獎項與榮譽等內容。興業銀行、平安銀行、湖州銀行等也以獨立報告形式進行了披露,部分金融機構在社會責任報告中對相關信息進行披露。
四是充分發揮試點示范作用,影響力逐步擴大。中方試點牽頭機構工商銀行在綠金委指導下,開展《湖州市地方性商業銀行環境信息披露》課題研究;繼2019年湖州銀保監局發布《湖州市金融機構環境信息披露三年規劃2019—2021》,全面啟動全市范圍內環境信息披露工作并加入中英試點項目,又于2020年出臺了《金融機構環境信息披露指南(試行)》。
五是啟動《金融機構環境信息披露標準》制定工作。根據人民銀行工作安排,由工商銀行牽頭,興業銀行、廣州碳排放權交易所參與制定的《金融機構環境信息披露標準》,現已完成標準立項,正式進入征求意見階段。
金融機構環境信息披露的難點與建議
根據TCFD氣候與環境信息披露指引,結合中英金融機構環境信息披露試點項目實踐情況,目前環境信息披露工作主要有以下難點:一是不同金融機構環境信息披露的基礎差異較大。從我國情況看,銀行類金融機構具有較好的綠色金融實踐和數據基礎,特別是2013年納入銀保監會綠色信貸統計報告制度的21家主要商業銀行,已建立起綠色信貸制度及統計評價機制;保險、基金、信托類金融機構在綠色金融方面則起步較晚。二是環境風險量化能力有待加強,情景分析及壓力測試方法需要創新和推廣。根據TCFD框架的指引,金融機構需要通過情景分析方法測算氣候或環境因素帶來的影響,但其具體實施辦法是一個難點。同時,不同類型金融機構的環境風險量化方法也不相同,如資管機構并不適宜完全套用與商業銀行類似的方法計量經營活動的環境影響。三是環境信息披露工作的機制制度還需要進一步完善。如部分試點機構尚未建立環境風險識別、管理、披露和反饋的政策流程與組織保障等。對此,提出以下建議。
一是提升信息披露意識,持續完善環境風險治理機制。
目前,金融機構環境信息披露工作剛剛起步,這項工作的意義不僅在于梳理金融機構相關信息,并對外進行披露,更重要的是金融機構可以披露工作為抓手,建立和完善綠色金融戰略、治理、風險管理和環境影響量化技術等相關的環境風險識別、管理、披露和反饋長效機制。在金融機構綠色轉型過程中,推動經濟社會綠色可持續發展。
二是搭建數據平臺,創新量化工具。
一方面建議搭建統一數據平臺,提高企業環境相關數據的可獲得性和數據質量,為測算環境和氣候風險并進行相應信息披露奠定制度基礎。另一方面,鼓勵金融機構進行環境風險情景分析和壓力測試的方法和模型創新,并促進環境風險量化結果真正能夠納入投融資決策流程。同時,鼓勵金融機構在戰略目標中設定可量化的綠色金融發展目標,以指導相關政策落地執行,促進金融機構綠色發展。
三是進一步加強金融機構環境信息披露基礎性建設。
金融機構要在戰略和治理環節統籌考慮氣候相關風險和機遇,并進一步明確環境風險治理結構、細化風險管理流程,通過環境信息披露工作的開展,推動自身加強環境風險管理數據積累、系統建設、模型開發、量化方法、成果運用等方面的探索與研究,形成常態化工作機制,提升金融機構識別與管理環境相關風險的能力。
四是推動更多金融機構發布環境相關信息。
在中英環境信息披露試點工作的基礎上,建議更多的金融機構加入環境信息披露隊伍,有條件的金融機構可選擇獨立報告形式對外發布環境相關信息,也可通過年報、社會責任報告等渠道披露環境信息,以便各利益相關方對于環境相關信息的捕捉,同時更好落實上海證券交易所《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環境信息披露指引》、香港聯合交易所《環境、社會及管治報告指引》等相關意見及指引要求,使環境信息披露更加完整充分。
五是加強國際交流,探索形成適合我國金融機構環境信息披露的行業標準。
跟進研究環境信息披露最新動態,充分利用國際會議、國際合作等契機,學習借鑒國際環境信息披露原則、框架和標準,了解最新實踐成果,加強金融機構環境信息披露標準化研究,結合我國實際情況,制定符合我國金融機構特點和具有可操作性的環境信息披露標準及框架,為推動全球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做出貢獻。
(殷紅博士為中國工商銀行現代金融研究院副院長、中國金融學會綠色金融專業委員會副秘書長、中英金融機構環境信息披露試點中方負責人)
上一篇:英國海上風電市場項目融資模式創新實踐
下一篇:基層央行金融消費糾紛調解工作的思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