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
氣候變化風險對金融體系治理提出了前所未有的挑戰。由于經濟金融市場存在的網絡效應會放大氣候變化風險,引發的市場行為或資產價格波動可能滲透到整個經濟或金融系統,使得最終損失大于最初的沖擊。
正文
近年來,各國央行、金融監管機構愈發深刻地認識到,氣候變化是系統性金融風險的源頭之一,迫切需要運用宏微觀審慎政策工具,提高評估和管理相關風險的能力。
由于氣候變化帶來的金融風險與一般的金融風險具有較大差異,將氣候相關風險納入宏微觀審慎監管存在諸多挑戰,需要在制度框架、監管實踐、國際合作、發展理念等方面進行完善。
氣候變化的金融風險傳導渠道
多國央行以及IMF、世界銀行、綠色金融合作網絡(NGFS)等國際機構普遍認為,氣候變化會帶來物理風險和轉型風險兩類“風險因素”。其中,物理風險是由日益增多的干旱、洪水和風暴造成的嚴重災害,以及由氣溫升高、海平面上升和降水變化等氣候模式逐步變化造成的慢性災害。這類風險會造成巨大的財務損失,損害資產價值和借款人信譽,從而對金融部門產生直接或間接的影響。轉型風險則產生于向低碳經濟快速調整的過程中,這種調整需要對經濟進行重大的結構性改革,從而引發對資產價值的重新評估,影響借款人的收入和信用,最終給金融機構帶來信貸風險、給投資者造成市場損失。
氣候變化引致的物理風險和轉型風險主要通過信用風險、市場風險、流動性風險和操作風險等四個金融渠道作用于實體經濟和金融資產,進而影響金融穩定。
一是信用風險渠道。氣候風險的直接或間接暴露會造成借款人債務償還能力的惡化,從而導致更高的違約概率和更高的違約損失。同時,用作抵押品的資產的潛在貶值也會增加信貸風險。如Noth和Schüwer(2018)對美國的研究發現,受災害影響地區的銀行不良貸款和止贖率(借款人喪失贖回抵押品權利的比例)高于其他地區,大大增加了銀行的信貸風險。
二是市場風險渠道。氣候災害或市場突然轉型會引發市場價格變動,一旦金融資產價格出現幅度較大、范圍廣泛的下跌,就有可能影響金融穩定。英格蘭銀行在《氣候變化對英國銀行業的影響》(2018)中指出,向低碳經濟轉型速度過快,資產價格估值變化可能會破壞市場穩定,引發虧損的順周期性,導致金融狀況持續收緊。
三是流動性風險渠道。據彭博新能源財經分析,當前石油和天然氣資產的股票市值已接近5萬億美元,大部分在金融業的資產負債表上。隨著信用風險和市場風險的顯現,擁有較多碳密集型資產的金融機構資產負債表會受到極大沖擊。在嚴格的資金和流動性條件下,資產負債表脆弱的金融機構可能無法在短期內進行再融資,進而出現流動性緊張局面(BIS,2020)。
四是操作風險渠道。極端天氣可能會直接導致金融機構業務的中斷,如金融機構的辦公樓或數據中心受到損害,其業務流程和整個鏈條上的機構都會受到影響。此外,如果金融機構不適應低碳轉型要求,其聲譽也會受到影響。
放大機制進一步加劇金融風險
需要注意的是,即使氣候變化帶來的直接金融風險看似可控,但由于經濟金融市場存在的網絡效應往往會放大氣候變化風險,引發的市場行為或資產價格波動可能滲透到整個經濟或金融系統,使得最終損失大于最初的沖擊。
經濟方面,氣候變化不僅對單個企業的活動產生影響,還由于供應鏈的關系對其他企業產生影響。Cahen-Fourot等 (2019)研究顯示,對煤炭生產設限將使礦業部門資產擱淺,同時也會通過投入產出結構,引發電力和天然氣、基本金屬和交通等其他部門的資產擱淺。
金融方面,氣候變化不僅會對存在直接風險敞口的金融機構產生影響,沒有直接敞口的金融機構也可能因其對其他金融機構的敞口而蒙受損失。Battiston等 (2017)的研究表明,歐洲銀行業對氣候政策相關部門的間接敞口與其直接敞口一樣大。
對傳統宏微觀審慎監管的挑戰
一是氣候風險具有特殊性,傳統風險管理方法并不適用。
傳統的風險管理方法主要是基于歷史數據以及沖擊為正態分布的假設(Depoues,2019),由于氣候相關風險的影響具有高度不確定性,這種方法并不適用于氣候風險評估。氣候變化通過復雜的傳輸渠道,跨越所有部門和地理區域,影響經濟中的所有主體(政府、企業及家庭)。整體來看,氣候變化對金融體系的影響可能比其他類型的風險更大、更廣泛、更多樣化,因此基于歷史數據并不能很好地預測未來的金融風險。此外,氣候變化造成的金融風險的大小,一定程度上取決于當前采取的行動。如果行動遲緩,無法實現氣候目標,那么金融系統可能會面臨嚴重的金融風險;如果市場向低碳世界有序轉型,氣候變化帶來的金融風險則將被降至最低。這種基于前瞻性、場景式的風險管理方法給傳統的基于歷史記錄進行風險評判和信用評級的風險管理帶來新的挑戰。因此,使用何種適合氣候風險的壓力測試模型需要各國央行和監管機構不斷嘗試和創新。
二是現有數據的缺失和披露標準的不統一,制約了氣候風險的評估。
首先,數據缺失成為制約氣候風險評估的關鍵。即便國家層面的氣候數據具有一定可獲得性,但針對特定行業或企業的金融風險測試,需要部門和企業層面的詳細信息。這種微觀層面的數據收集近年來才開展,企業的重視程度仍顯不足。氣候相關財務信息披露工作組(TCFD)數據顯示,截至2019年9月,支持TCFD信息披露的企業或機構數量僅898個,企業披露的信息總體上保持較低水平。其次,氣候風險的信息披露過程存在不協調和不統一的問題。一方面,主流的氣候信息披露框架缺乏可比性。目前,除TCFD外,權威的報告還包括可持續會計準則委員會(SASB)和全球報告倡議組織(GRI)。其中,TCFD的信息包括公司治理、戰略、風險管理以及業績指標和目標等方面,主要以定性問題的形式采集信息;SASB和GRI則設計了不同的指標體系,SASB針對每個行業提出了2~10個可持續指標,GRI使用的氣候績效指標超過80個。另一方面,即使在同一個報告標準下,由于披露均是自愿性的,不同企業披露的信息也不一致,對決策可能沒有幫助(TCFD,2019)。
三是各國審慎監管理念有所差異,弱化了全球氣候風險應對效果。
氣候變化帶來的風險是全球性問題,即便單個國家或機構可以通過相關措施對沖氣候變化所帶來的風險,但“認知失調”(隨著越來越多的國家認識到氣候相關風險的重要性,其應對行動卻相對欠缺)也使全球審慎監管步伐并不一致。OMFIF(2020)對全球33家央行和監管機構的調查顯示,有39%的機構不支持使用審慎監管工具來應對氣候風險,主要原因在于:第一,不同國家的監管機構職能不一。高收入國家的大多數央行職責相對狹窄,主要關注價格穩定,在不涉及任務目標的情況下,通常避免干預市場動態或政府政策,主要通過開發和促進使用評估工具(如氣候壓力測試)增強金融系統對氣候相關風險的彈性(Campiglio等,2018);第二,審慎監管的效果具有不確定性。如在資本監管上,通過降低綠色因素的風險權重,可以引導綠色投資。但一些監管機構對這種非常規的審慎監管工具較為謹慎,因為綠色并不意味著沒有風險,而這種干預可能造成市場扭曲。
四是綠色投資戰略不成熟,引導效果存在不確定性。
一方面,央行在自身投資組合中進行低碳投資實踐尚不成熟。部分央行認為目前市場上綠色資產規模較小,如果央行執行嚴格的低碳投資要求,可能會面臨投資不足問題;同時,綠色資產的風險具有不確定性,購買這些綠色資產可能會引發市場對央行投資質量的擔憂。因此仍有較多央行對低碳投資存在顧慮。另一方面,監管措施缺失或不足,影響外部低碳投資積極性。盡管監管機構越來越多地提供與可持續投資相關的指導,但并沒有針對這些投資建立標準化的指導方針,不能為投資者應對氣候變化風險提供評估和管理手段。如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并沒有統一要求企業披露氣候風險信息,只有當企業認為氣候風險對其股價估值有重大影響時才需披露,統一披露標準的缺失使得投資者在開展評估和應用評估結果時存在一定風險(WB,2019)。
對宏微觀審慎監管的建議
其一,將氣候相關風險納入宏微觀審慎監管,逐步開展審慎監管實踐。
一是各國央行和監管機構要提高認識,高度重視和了解氣候變化所帶來的金融風險以及氣候問題的特性,將氣候相關風險納入金融穩定監測和微觀監測范圍。二是著手開展氣候相關風險壓力測試和研究工作,繪制金融體系內的氣候風險傳導途徑,從金融體系、金融行業、金融機構不同層面評估氣候變化的影響;鼓勵相關部門和機構通過情景分析、敏感性分析、網絡分析等方法,不斷探索開發適于氣候變化的壓力測試模型。三是在評估氣候風險的基礎上,完善宏微觀審慎監管框架。通過調整現有監管工具、新設氣候風險監管指標等手段,對關鍵風險指標進行監控,引導金融機構可持續經營,維護金融穩定。四是針對氣候風險的不確定性,監管部門定期對氣候風險的審慎監管成效進行評估和總結,動態調整審慎監管框架,避免審慎監管職能過度或不足。
其二,統一規范氣候信息披露,逐步彌補數據差距。
一是建立國際公認的信息披露框架。在國際機構推動下,建立適于氣候風險評估和采集的信息披露框架,明確相關指標的披露標準。在相關機構進行氣候風險壓力測試時,以國際公認的框架作為數據第一來源。二是建立強制披露機制。在碳密集行業、金融機構等領域推行強制信息披露試點,按照國際公認的披露框架進行披露。總結信息披露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及時完善強制披露機制,逐步將所有與金融有業務關聯的企業納入強制披露范圍,擴大氣候信息數據來源。三是開展氣候信息數據質量的檢查評估。一方面,由國際機構扎口評估不同國家氣候信息披露水平,減輕高碳國家信息披露的壓力;另一方面,由各國監管機構檢查評估國內企業信息披露,對信息披露質量較差的企業采取針對性措施,提高數據披露質量。
其三,加強國際審慎監管合作,提高氣候風險應對效率。
一是建立常態化的交流合作機制。鼓勵各國央行、監管機構就氣候風險監管問題開展經常性的討論交流,分享氣候風險審慎監管方面的經驗做法,不斷完善氣候風險審慎監管制度。二是探索建立統一的國際監管制度框架。鑒于協調統一全球審慎監管的難度,可在現有權威機構如金融穩定理事會(FBS)或IMF的基礎上,賦予機構應對氣候相關風險的金融職責;或成立一個新的國際機構,統一協調各國處理氣候變化相關風險。一方面,統一的國際監管制度可以明確各國審慎監管職責,解決監管中的不平衡或沖突;另一方面,對各國應對氣候風險的審慎監管成效進行評估和監督,推動全球監管成效統一提升。三是建立應對氣候風險的國際基金。根據全球審慎監管的需求,為氣候脆弱國家或低碳轉型提供資金支持。
其四,樹立綠色低碳發展理念,減輕審慎監管摩擦。
一是鼓勵更多的央行將可持續因素整合到自有投資管理中。通過調整傳統財務回報目標,將部分投資用于追求非財務可持續性目標,以此產生積極的社會影響;同時考慮到向低碳轉型可能存在金融風險并采取應對措施,降低聲譽風險。二是加強對可持續發展的監管支持。為機構投資者提供與氣候相關的信息披露、數據分析以及風險管理,提高機構投資者有效、全面評估氣候金融風險的能力,平衡好預期回報與風險偏好,逐步形成符合長期利益的投資環境。三是建立統一可比的綠色金融分類辦法和標準,允許綠色資產和投資項目的認證。對分類辦法和標準進行動態調整并定期審查,以適應技術變化和國際政策的發展。
(作者單位為中國人民銀行南通市中心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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