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羅桂連 日期:2015-12-27 16:24:02
本文著重介紹了保險業參與資產證券化業務的情況,分析了當前保險業面臨的發展機遇與主要挑戰,提出了推動立法建設、培育受托人、完善市場機制等政策建議,為業內開展資產證券化業務提
▲ 與我國現實情況相反,在美歐資產證券化業務比較成熟的市場,保險資金是主要投資者之一。圖為武漢市保安洋行舊址,頂層塔樓以密集的石柱形成奢華外觀。保安洋行是英資在華最早成立的兩家保險公司之一
本文著重介紹了保險業參與資產證券化業務的情況,分析了當前保險業面臨的發展機遇與主要挑戰,提出了推動立法建設、培育受托人、完善市場機制等政策建議,為業內開展資產證券化業務提供了有益的發展思路。
近年來,國內資產證券化業務取得了較快發展。中國人民銀行與銀監會共同監管的信貸資產證券化業務進入擴大試點階段,截至2014年末,銀行類金融機構共發行了71單信貸資產支持證券,共計2942億元。證監會監管的企業資產證券化業務則創新力度較大,2014年末發布的新監管規則《證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資產證券化業務管理規定》取消了產品發行審批制度,對基礎資產采用“負面清單”管理,較大促進了業務發展;2014年全年,證券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共發行企業資產支持證券26單,共計401億元。
但是,上述資產支持證券仍難以滿足保險資金的實際需求。究其原因,主要是這些產品通常為3年期及以下期限,投資收益率不高,難以滿足保險資金長期配置的需求。截至2014年末,保險資金共投資以上兩類資產證券化產品194.49億元,僅占保險行業總資產的0.19%;其中投資信貸資產支持證券50.30億元,投資企業資產證券化產品144.19億元。而與我國現實情況相反,在美歐資產證券化業務比較成熟的市場,保險資金是主要投資者之一。
國務院在2014年先后印發《關于加快發展現代保險服務業的若干意見》(國發﹝2014﹞29號)和《國務院關于創新重點領域投融資機制鼓勵社會投資的指導意見》(國發﹝2014﹞60號),明確要求保險業積極探索通過設立資產支持計劃的形式,面向保險機構募集資金直接對接存量資產,為實體經濟發展提供資金支持,為保險業參與資產證券化業務提供了方向性的指導。
由此,保險業應該主動作為,發揮保險資金的獨特優勢,發起設立適合保險資金投資特性的資產支持計劃,對接和盤活存量基礎資產,分散轉移金融風險、優化社會資源配置,更好地服務實體經濟發展。
近年來,保險業在資產證券化業務方面進行了有益探索。2012年,中國保監會發布政策,允許保險資金投資保險資產管理公司發行的資產支持計劃,為保險機構開展資產證券化業務開拓了空間;2013年4月,保險資產管理公司開展資產支持計劃試點業務啟動;2014年8月,保監會資金部向保險機構下發了試點業務監管口徑。
截至目前,共有9家保險資產管理公司以試點形式發起設立了22單資產支持計劃,共計812.224億元。投資標的包括信貸資產、小貸資產、金融租賃資產、股權、應收賬款、資產收益權,平均期限5年左右,收益率5.8%~8.3%,較好地滿足了保險資金配置需求,豐富了保險資金服務實體經濟的手段。
目前,保險機構參與資產支持計劃業務的積極性較高。為推動業務由試點轉為常規化發展,進一步規范業務操作,中國保監會近期印發了《資產支持計劃業務管理暫行辦法》,《辦法》擴大了保險資產管理產品創新空間,建立了負面清單管理等市場化機制,能夠適應保險公司投資需要,提高保險資金服務實體經濟的能力。主要內容如下:
一是明確了交易結構。其一,按照資產證券化原理,明確原始權益人、受托人、托管人和受益憑證持有人等相關當事人;其二,明確基礎資產要求,強調現金流產生能力,并建立負面清單管理機制,防控系統性風險;其三,強調以基礎資產本身現金流作為償付支持,在產品特征上區別于現有的債權投資計劃等保險資產管理產品。
二是突出了保險特色。其一,立足于服務保險資金配置需要,在基礎資產現金流、信用評級等要求方面適度從嚴,體現穩健、安全和資產負債匹配原則;其二,在業務資質管理、發行機制等方面體現市場化原則,盡可能提高市場效率。
三是規范了操作行為。其一,明確受托人、托管人等相關當事人職責,建立相互制衡的運作機制;其二,規范資產支持計劃注冊、發行、投后管理等運作流程,明確重點操作環節;其三,明確相關中介服務機構管理要求,建立受益憑證持有人大會機制。
四是強化了風險管理。其一,構建以受托人為核心的風險管控機制,將風險管理的責任交給市場主體;其二,強調現金流歸集機制,提高保險機構對基礎資產現金流的掌控能力;其三,強化信息披露和風險提示,確保受托人和投資者信息基本對稱,落實“賣者盡責、買者自負”的市場化理念。
一是保險資金配置長期資產的需求強烈。按照《國務院關于加快發展現代保險服務業的若干意見》確定的目標,2020年全國保費收入將達到5.1萬億元;2014年到2020年,保險資金可運用規模預計將超過20萬億元。尤其是養老、醫療等保險業務的快速發展,負債久期長的保險資金規模及占比將明顯提高,對資產支持計劃、債權投資計劃、股權投資計劃等長久期金融資產的需求將更加強烈,保險資產管理機構開發資產支持計劃服務保險主業的前景廣闊。
二是存在大規模有待盤活的基礎資產。住房按揭貸款、汽車貸款、中長期工商業貸款、小額貸款、融資租賃資產等有穩定還本付息安排的金融資產,辦公樓、酒店、商業設施、倉儲、工業不動產、健康養老不動產等有穩定租金收入的不動產資產,收費道路、供電、供水、供氣、污水處理、垃圾處理等有長期穩定收費權的市政公用行業資產,均與保險資金規模大、期限長、較為穩定的風險收益特征高度匹配,是適合保險機構開發資產支持計劃的潛在規模化基礎資產。比如,截至2014年年末,我國金融機構各項貸款余額將近82萬億元,其中中長期貸款就有約46萬億元。
三是業務發展的外部條件逐步成熟。不僅國務院常務會議多次討論資產證券化業務發展,將資產證券化業務作為深化金融體制改革、盤活存量資金、促進多層次資本市場建設、更好支持實體經濟發展的重要抓手,資產證券化業務面臨的法律政策障礙預計也將逐步解決;銀行業、信托業、證券業近年來大力拓展資產證券化業務,為保險行業提供了很多可資借鑒的實操案例和技術經驗,通過專業人員的引進將有效提升保險行業的專業能力。2005年以來,保險行業通過大力發展基礎設施債權投資計劃,積累了眾多有合適基礎資產的戰略客戶資源,也為發展資產支持計劃業務奠定了市場基礎。
首先,保險機構能力不足。其一,對接基礎資產的能力不足。債權投資計劃業務過多依賴銀行,與戰略客戶的合作深度不夠,難以延伸拓展資產支持計劃業務。其二,專業團隊不穩定。薪酬激勵機制過于短期化,忽視內部人才培養,各公司相互挖角,另類投資團隊變動過于頻繁,難以積累提升綜合業務能力。其三,重視搶項目忽視業務創新。激勵機制過分向從事項目拓展的前臺人員傾斜,負責產品設計、風險管控、持續管理的中后臺人員專業能力普遍不足,產品創新能力缺乏。
其次,行業發展條件有待提升。其一,監管政策立法層級過低。目前保險資產管理產品主要依據部門規章和規范性文件,還有一些非正式的監管口徑,缺乏上位法支持,限制了保險資產管理公司的產品創新空間。其二,行業公共基礎設施缺乏。與銀行業及證券業相比,保險行業起步較晚,金融產品的公共基礎設施欠賬嚴重,保險資產管理產品發行、登記、交易等平臺缺位。由于資產支持計劃等保險資產管理產品個性化特征較強、信息披露不足,目前流動性較低、缺乏市場化定價估值機制,亟須建立相應的市場基礎設施。其三,保險資金負債成本逐年走高。近年保險與券商、基金、信托、銀行理財等金融機構和產品的競爭加劇,推高了保險產品的渠道銷售費用和負債成本,對投資收益率的要求明顯高于銀行理財資金甚至企業年金,制約了資產支持計劃的業務發展空間。
最后,行業間競爭條件不公平。其一,銀監會監管的信貸資產證券化業務的受托人僅限于信托機構,未向保險機構開放,而信貸資產是歐美資產證券化業務規模最大的基礎資產,也是國內最有發展潛力的大類基礎資產之一。其二,保險機構的受托人法律主體地位尚未得到《信托法》的明確支持,基于信托關系實現資產獨立和破產隔離的法律基礎不夠牢固。其三,商業銀行作為信貸資產證券化業務的發起人兼資產管理機構,直接控制基礎資產及其現金流、通過自持及互持成為主要投資者,受托人被通道化,保險機構在信貸資產證券化業務中事實上被邊緣化。如此,金融風險仍留在銀行體系內,并依托銀行主體信用形成事實上的剛性兌付,通過資產證券化業務分散轉移信用風險的政策目的被減弱。隨著規模的擴大,會扭曲信貸資產證券化業務的發展方向。
首先,強化保險機構能力建設。保險資金作為保險公司的負債,是保證其履行保險賠償或給付義務的準備金,是投保人的風險儲備金和養命錢,更加強調投資安全性。為有效管理投資風險,保險資產管理機構應當在項目儲備、盡職調查、信用評級、項目評估、交易結構設計、決策審批、組織實施、產品銷售、后續管理等重點業務環節具有較強的專業水平,建立具有項目開發、法律、會計、審計、資產評估、信用評級、風險管理等方面從業經驗的專業團隊,建立相互制衡的運作機制,搭建合理的組織架構,設計專業化運作流程,加強業務創新,有效提升投資管理能力和風險管理水平。
其次,進一步加強保險基礎設施建設。主要包括:建立或選擇資產交易場所,提升保險資產證券化產品流動性,緩釋市場風險,形成市場化定價估值機制;要有專門機構進行產品登記和確權,建立登記中心和行業管理平臺;強化信息披露制度對相關利益主體的約束力,不斷提高信息披露的時效性、連續性、全面性。
再次,切實加強和改進監管方式與機制。按照“放開前端、管住后端”的總體要求,加強和改進保險資金運用監管,防范化解風險,促進行業健康發展。
● 一是完善監管政策。尊重市場主體,鼓勵行業創新,根據市場情況及發展需要及時修訂、整合及簡化監管政策,提高監管效率和彈性。在政策層面支持保險機構擴大投資空間,豐富投資工具,加強風險管控,確保投資風險可控。
● 二是完善配套政策。主動加強與央行、銀監、國土、住建、財稅等部門及地方政府的溝通協調,推動相關部門盡快出臺促進資產支持計劃業務發展的配套支持政策。
● 三是加強風險管控。持續監測保險資金投資風險,及時發布與修訂負面清單,確保保險資金安全,守住不發生系統性、區域性風險的底線。
最后,還需要法律環境和市場環境等各方支持。資產證券化業務作為新一輪金融體制改革的突破口,應從全局高度謀劃,加強監管協調。
● 一是推動立法建設。推動研究制定統一的資產證券化法等基本法規,明確特殊目的載體(SPV)的法律主體地位,解決資產獨立、破產隔離等關鍵法律問題,修訂完善評級、會計、稅法、抵押變更登記等配套法規政策。
● 二是培育受托人。在統一法律框架內,明確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等非銀行業金融機構依據《信托法》從事資產證券化業務的受托人身份,盡快統一基礎資產、受托機構、信用評級、信息披露等監管標準。
● 三是完善市場機制。明確商業銀行投資單筆信貸資產債券的最高比例,促進資產證券化產品投資者的多元化。打破剛性兌付,形成市場化的發行交易機制和風險定價機制,促進我國資產證券化市場的健康發展。
(羅桂連為管理學博士。本文僅代表作者觀點,與作者所在單位無關。本文原標題為《思路與探索:保險業資產證券化業務構想》,刊載于《當代金融家》雜志2015年第11期)